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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管理办法

2009年07月04日 23:10 点击: 次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是由兰州大学和敦煌研究院联合共建的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强敦煌学研究基地的管理,确保研究基地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敦煌学研究基地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建设成为全国敦煌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中心。其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研究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及博士研究生,在敦煌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学术研究,促进多学科交叉研究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敦煌学研究人才。
  第三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对全国敦煌学界开放,采取配课题经费的形式吸引全国优秀敦煌学专家参加基地的学术研究,通过聘请专家讲学、特聘教授岗位、召开学术会议等形式加强学术交流。
  第四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和其他文科重点研究基地一样由教育部统一领导,日常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归兰州大学进行管理。

第二章 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

  第五条,敦煌学研究基地主要从事敦煌学各个领域的基础研究,设立开放研究经费,公开发布课题指南,由国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基地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支持。兼职人员的开放课题要占一半左右。
  第六条,敦煌学研究基地的运行经费主要由教育部资助、学校配套解决,重大研究项目由敦煌研究院承担的配套经费由敦煌研究院配套。开放经费由兰州大学筹措解决。一般研究经费应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
  第七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开放经费资助的课题经费,按项目立帐,由课题申请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研究课题完成后要及时决算结项。对研究课题要定期检查,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可缓拨、减拨或停拨资助经费。
  第八条,通过敦煌学研究基地申请的各种研究课题或由基地开放经费资助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成果由敦煌学研究基地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申报奖励、发表论文要注明敦煌学研究基地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并将复制本或样本送基地存档。
  第九条,博士生及专职科学研究人员通过申请开放研究经费,开展课题研究,提高水平。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条,兰州大学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对敦煌学研究基地进行领导和管理,聘任敦煌学研究基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基地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所长,对敦煌学研究基地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核拨科研编制和开放研究经费,改善研究条件。
  第十一条,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是依托于兰州大学的相对独立的敦煌学研究基地,享受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的待遇。兰州大学对敦煌学研究基地目标实现负有重要重任:对基地行政、政工、人事、外事工作实行领导;对基地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基地国有资产归口进行管理;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筹措资金,改善工作条件,提供业务和生活后勤保障;督促敦煌学研究基地的研究工作落实和按时向教育部及主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兰州大学敦煌研究所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基地的研究方向、开放研究经费资助课题和编制课题指南,制定敦煌学研究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遴选,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协商决定,报教育部同意后,由兰州大学聘任。学术委员会中兰州大学和敦煌研究院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对基地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管理、财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基地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由兰州大学从优秀的敦煌学专家中遴选聘任。副所长由基地负责人提名,报学校同意后聘任。基地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四条,兰州大学为敦煌学研究基地配备结构合理的学术研究队伍,基地科研人员由采取动态管理,带课题经费进基地,其他兼职人员配课题经费的形式进基地,实行课题负责制。
  第十五条,敦煌学研究基地资料中心—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兰州大学资料中心,采取研究所与学校图书馆共建,双重管理,由图书馆向资料中心注入一定经费用于购买资料。
  第十六条,兰州大学为敦煌学研究基地配备聘任行政、学术秘书,协助所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大学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