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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简报制度

2009年07月06日 00:00 点击: 次 作者: 来源:

   为实施科研成果季报制度,使科研成果季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细则。及时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进行申报登记,可以保证学校和各单位及时掌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状况,便于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报道,为成果评奖、晋升职称、核算业绩津贴、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统计数字等项工作提供必要依据。科研成果季报工作在各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长(主任、所长)领导下,由科研秘书具体组织实施。
  一、申报范围。在我所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师均有义务向研究所申报登记自己取得的科研成果。同时包括在我所兼职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或发表的科研成果。
  二、需要申报登记的科研成果。
  1、著作类: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学术译著、国家或部委统编教材、古籍整理著作、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以及不宜公开出版的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著作。
  2、论文类: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3、报告类:公开发表或被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申报的成果必须是已经出版、发表或被采用的,已经收到出版通知、用稿通知、采用通知而尚未出版、发表、采用的成果,待出版、发表、采用后再申报登记。
  三、申报人。独立完成的成果由完成人申报。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位我所教师申报,申报人必须把本成果中所有的我校合作者姓名及排序填写清楚。作者排序依据成果署名顺序或由成果申报人确定,作者顺序可以并列。
  四、申报原则。每部都有独立主题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应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教材申报只限于国家或部委统编教材,并须在内容简介里注明“国家(或部委)统编教材”字样。重印的著作不视为新的成果,不可申报。修订再版的著作视为新的成果,可以申报,但应在内容简介里说明。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由主编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应以每篇论文单独申报。
  五、审核与存档。依据申报材料对各单位录入到科研管理系统的成果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