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本中心科研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保证本中心整体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特组织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为本中心的学术评估、决策和监督机构。其职权为:
1、 决定本中心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2、 设计本中心的重大研究课题项目,以及重大学术活动;
3、 确定课题组首席负责人人选;
4、 考核中心内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并对其学术成果作出评估;
5、 确定对中心内研究人员的奖惩及去留;
6、 考核中心所办刊物的学术水平,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包括调整刊物负责人);
7、 通过中心主任拟定的规章制度;
8、 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有向中心主任提出建 议、答复谘询的义务;
9、 全面考核中心主任的工作,若发现中心主任有严重失职行为,有权对其进行不信任投票。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九人组成,其中含中心主任、中心内专家六人、中心外专家二人。中心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中心全体研究人员选举产生;中心外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中心主任提名,并经中心研究人员多数通过,再予聘请。专家委员会设主席一人。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以全体会议方式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宜,会议结果以投票方式决定,获多数票的议案即为通过。对中心主任的不信任投票必须获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不含三分之二票),方视为有效。届时中心主任将在二周内向校方提出辞呈。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其间如有个别成员需作调整,则按本条例第三条办法办理。
第六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始得进行。
第七条:以上诸条职权如有必须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决定的,则将专家委员会意见报送学术委员会审批决定。
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
200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