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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条例

2009年07月06日 00:00 点击: 次 作者: 来源:

   为了繁荣科研工作,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活跃学术思想、创造良好学术氛围,研究所定期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的专家、学者来研究所做学术报告。为保证研究所学术活动正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术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鼓励本研究所的人员(包括学生和教师)的学术交流,如日常学术进展的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介绍等。
  三、学术活动管理内容包括:学术交流、学术会议论文、专著和作品的管理、学术团体。
  四、学术活动一般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所内学术交流,省内学术交流,国内学术交流,国际学术交流。
  五、学术活动一般包括以下三种形式:学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学术信息传递。
  六、在经费许可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国内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与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交替举办。
  七、本研究所成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会议。有关举办学术会议的提案,首先需经所长同意,然后交研究所管理委员会审批,经管理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由所长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主办,尚需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再由所长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
  八、学术会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应由所长指定本研究所专人负责筹备。有关筹备人员应本着既保证会议质量、又尽可能节约经费的原则,合理设计会议的具体程序和会议接待工作,以保证学术会议按时、顺利地召开,并做好学术会议的资料档案工作。
  九、在本中心的有关研究获得新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发现,或者需要推进某一个学术领域的发展的时候,中心可举办相应的学术研讨班。
  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