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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编辑条例

2009年07月06日 00:00 点击: 次 作者: 来源:

  第一条:《敦煌学辑刊》是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主办的敦煌学专业刊物。1980年刊行,1983年由高教部、文化部批准创刊,从2005年起由原来的半年刊改为季刊,全年出版4期。
  第二条:敦煌学研究所下设有《敦煌学辑刊》编辑部,专门负责《敦煌学辑刊》相关事务。设立刊物编辑委员会,实行编委会指导下的主编负责制,编委会成员按照校内外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组建,聘请德高望重的著名专家作为编辑委员会的名誉顾问。
  第三条:主要刊登国内外敦煌学界相关研究成果,有敦煌文献研究、石窟艺术研究、敦煌佛教研究、西北史地研究以及上述领域的严肃的学术评论等研究板块。
  第四条:为提高刊物学术质量,扶持学术新人,对来稿一律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所有来稿,均请两位专家审阅,倘彼此意见不一,再请一位专家审阅,以决定去取。编辑部对于审稿专家的姓名绝对保密。请专家审稿时,凡稿件中涉及透露稿件作者姓名的文字均加以遮盖,而后复印,将稿件的复印件交专家审阅,以便不泄露作者姓名。向外透露审稿专家姓名或向审稿专家透露稿件作者姓名者,将被取消编委或编辑部成员的资格。
  第五条:编辑委员会应对刊物的具体编辑提供建议,对已出版的刊物作定期评估,提出修正意见,并有权撤换主编。同时编辑委员会必须尊重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对刊物所作的评估和提出的意见。
  第六条:刊物的经费由中心提供,也可向外募集。
  第七条:研究所研究人员投本稿一经录用,可与其他刊物上发表的稿件有相同的效力。但本刊限制研究所人员一稿多投。
  第八条:刊物所刊稿件原则上为未经公开发表的论文,除审稿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外,不转载其他已发表的论文。
  第九条:刊物应附有中英文对照目录,每篇稿件前要求加中文简介。来稿要求符合学术规范。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