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009年07月06日 00:00 点击: 次 作者: 来源:
为保证研究所各项研究工作顺利进行,成为水平一流的科研机构,特制定本条例。
一、本条例所称的图书资料,包括研究所购置、订阅以及通过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文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复印资料,以及研究所成员编制的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等。
二、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研究所购置的电脑、复印机、缩微胶卷阅读机等设备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学校为本研究所配备的一切设备。
三、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研究所各研究室主任根据需要提出申请,上报研究所管理委员会所指定的负责审核该项工作的两位委核员审,最后经研究所正、副所长中分管该项工作者同意签字后购置。
四、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的编制,由研究所主任委托有关课题组负责。
五、研究所资料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资料室应在研究所主任助理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与核查工作。
六、研究所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研究所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
七、本研究所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有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