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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学员规章制度

2010年09月30日 18:07 点击: 次 作者: 来源:

    为保证2010年“问题与方法——历史学研究前沿讲座” 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学员学习质量,组委会特就学生考勤、考核、奖惩制度制订如下细则。

第一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凡我院录取的正式和旁听学员,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于2010年10月10日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组委会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天。未经请假或请假1天以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上课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认真听讲并做好笔记,讨论时积极发言。
第三条 不得无故请假、旷课、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计。因故不能到课者须向值日人员提交请假条,写明理由;无故旷课1次或迟到(早退)2次,给予口头警告;旷课3次或请假超过4次者取消其学员资格,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学员听课实行签到制度,彼此之间不得代签。如果发现代签1次,则取消其学员资格。

第二章 考核制度

 
第五条 听课结束后,各学员在学习基础上,须结合自身专业和听课体验撰写一篇总结报告,由各组长统一收齐后交给组委会。
第六条 考核成绩包括三部分:出勤(30%)、课堂表现(30%)、学习心得体会(40%)。

第三章 奖惩制度

 
第七条 学员在学习结束后,经学术委员会评议给出成绩,同时参照学习过程表现,评出若干名优秀学员。成绩合格者将颁发由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统一印制的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结业证书,作为学员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学分(一般为2—4分)的依据。
第八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酗酒、打架及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现行规章制度相违背的行为,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把相关材料寄往学员所在单位或学校。
第九条 学员应爱护公物,如有损坏按原价双倍赔偿。

第四章 安全须知

 
第十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注意避免遗失或被盗。
第十一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应注意防火。如由于学员不慎,导致火灾等公共性灾害事件,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0年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全部学员。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如有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因素出现,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本次暑期学校组委会所有。 


                                                                                    兰州大学2010年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
                                                                                             2010年9月28日